bgp双线为什么一直有人相信彭宇是被冤枉的“好人”? “彭宇案”真相之外的大众心理-错白

为什么一直有人相信彭宇是被冤枉的“好人”? “彭宇案”真相之外的大众心理-错白
本文部分文字摘录与网络王晓滨,并非完整原创,故不代表本文作者观点。(未标原创)
正文(整理于网络)
2017年6月15日,最高法官微转发了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文章认为是媒体的误读和人性的自私,使得彭宇案成为个体冷漠、逃避救助行为的借口。彭宇当年撞老太一案法律上早有定论,但为什么十年后,依然有人把它当成一个“好人被讹”的标志性事件?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垫付医疗费?这种问话的“原始版本”据说出自彭宇案,后来被聪明人演绎成这种简短有力语句。
第一,当年的判决书是媒体造谣吗?还是确有其事?
如果判决书是真实的,那么高铁风云录,即便后来发现当事人的说法变了,那也是法院未能很好清楚审理案件,误读的根源在于判决。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 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 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注意了,重点是:法院的结论是: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最终接受了调解。
——实际上是未能证实彭宇撞人的。
引起大家议论纷纷的是法院判决书的这一段:“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布意坊,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宜昌长江中学,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网上都可以查到)
由此来说,事实是,法官判决彭宇赔偿,并不是基于调查清楚彭宇真正撞倒了老太太之后决定的,而是认为如果不是彭宇自己撞的天狗食月,于情于理都应该“言明事实后离开”。——这个就是后来流传的说法饶南湖。
媒体与大众的解读,可能不够细致,但并没有误解法院的判决张艺源视频。不管彭宇“撞人”这个事实是否成立,但法院的锅,是背定了。
第二,为什么过去了十年,这么小的一桩事情仍然会引起大众记忆犹深?
一方面,这些年来发生了非常多的碰瓷现象,或者老人倒地之后反而指认扶他的人为撞人者,老人变坏、坏人变老的议题不绝于耳人鱼法则,很多,都是”彭宇撞人“的翻版,让大家不断地加深这一刻板印象。哪怕后来有些事件证明当事人确定撞人了,人们记得的,也是那种能加强刻板印象的案件。
另一方面,现在的这个社会结构越来越不安稳了,人际关系日趋沙化。”你穷你有理?“之类的价值观充斥。换言之,就是反对政治正确,反对平等,鄙视穷人和弱者,没有同情心,越来越社会达而文主义。大家都在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浇灭自己内心残存的一点良知。而“彭宇案”,就是一个绝好的案例,告诉大家,好人没好报两性私房话,好心被雷劈。
这样,大家走在自私的路上就越来越心安理得了。
其实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心理现象,心理学家对此早有研究卡拉布吕尼 ,并将其称之为逆火效应。
逆火效应(the backfire effect)是指:当一个错误的信息被更正后,如果更正的信息与人原本的看法相违背,它反而会加深人们对这条(原本)错误的信息的信任。这就是逆火效应,而更正信息的行为就像是一把逆火的枪,虽然没有射出子弹,但却"击中"了谣言,让更正后的(或原本)真实的信息更加没有市场。 当在人被动的接受信息轰炸时,会有一种保护自己的既有观点不受外来信息的侵害的本能。慢慢的,逆火效应就会让你对自己的怀疑越来越少,最终把自己的看法当做是理所当然的事实。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人的本能,即保护自己既有观点的正确性,当一个人主动求证自己的观点,会出现“证实偏见”,就是选择和自己观点相同的信息草剃剑,而无视与自己观点相悖的信息;而在被动接受信息的时候,就会出现“逆火效应”。

彭宇案在2007年爆出的时候,媒体既没有充分理解法官判决结果的实质,即判定彭宇无过错,因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gp双线也没有用法律标准去辨析什么是见义勇为,而是抓住法官说理论述过程中的一个主观错误——实际上去掉法官说理的部分,仅通过优势证据来判断,彭宇也必然会败诉——从而给公众制造了“见义勇为者被讹诈”这样一个印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听说过甚至遇到过“碰瓷”的事情,不可否认的是大家普遍对这一现象深恶痛绝,而由于执法公开不足,比如说我们本地公安机关在2007年前后均处理过此类案件,但是没有及时公开,而基层公安机关,如派出所在此类事件中错误的适用调解处理,导致一些敲诈者得逞,无辜群众遭遇不应有的损失,从而使公众对这一现象积蓄了极大的不满情绪,那么当彭宇案出现,在脱离事实的基础上,媒体推波助澜,使一起原本和“讹诈,见义勇为”并无任何关系的案件,成了公众情绪的出口,时至今日,很多人依然没有意识到,彭宇是承认碰撞的事实的,而他主张自己没有撞到徐老太,却没有证据能够支持,较而言,徐老太主张的赔偿,依法有据。
好多人现在依然死咬住彭宇没有承认撞了徐老太不放,却故意无视,现场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彭宇承认撞到的人,是谁?
法官需要排除的,是徐老太自己滑倒,跌倒这种情况,而在双方均承认了碰撞存在的基础上,当然可以判断彭宇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
这个事实的论述逻辑是这样的:
彭宇:我第一个下车,碰到了一个人,我认为不是徐老太。
徐老太:我当时从车门旁经过,第一个下车的人碰倒了我,我认为就是彭宇
法官:第一个下车的人碰倒了徐老太,第一个下车的人是彭宇,发生碰撞时二者之间不存在第三人,但是双方均无故意,所以这是一个意外。意外造成的损失,应基于公平责任双方分担,故判定彭宇承担40%的赔偿。
但是正像逆火效应所反映出来的,当事实被揭露出来,很多人却会依然固守自己的观点,对于客观证据闭上一只眼睛,不得不说,如果不对自己的主观狭隘性具备充分的认识,就会陷入自己制造的幻觉之中无法逃离,就像数百年以前,指出地心说错误的布鲁诺一样,狭隘的公众,反而把坚持正确观点的人,绑上了火刑架。
最高法: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引用微博)

法律倡导的理性上虞房产网,就在于使公众认识到,你所认为对的,不一定是对的,你所认为的事实,也不一定是事实,很遗憾达列斯,这与人的本能相违背,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抵触法律的根本原因,每个人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错的,但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只会强化自己的错觉,并给整个社会带来伤害。
对十年前的彭宇案,现在该不该发声?(引用百度百家号)
这让人想到一个问题,这篇报道与当年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谁更真实竞舞台下载,谁更有权威?从认知规律及司法规律来讲,个案裁判认定的事实可能离客观真实有一定距离,因为个案裁判受时间及成本的限制;而新闻调查或社会调查认定的事实,可能会更接近客观真实,因为它可以投入较长时间以及较大成本。
然而,发布《真相》一文,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真相》一文是根据什么程序确定彭宇案的真相?当年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是经由司法程序作出的。而此番《真相》一文的事实判决是经什么程序作出的,该文本身并未说明,显然不属司法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是基于确切的材料,可见属于内部调查程序性质的结论。如此,后者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均不及前者。也即,后者可能更真实,但它只是发布者自我感知的真实,张梦瑾与当事人内心确认的真实是一回事。这样的澄清,会让人们离真相越来越远。
第二,《真相》一文对彭宇案的细节的公布是否恰当?首先,彭宇案二审中系以调解方式结案,然而调解结案的价值意义在于息事宁人、案结事了。如今事隔十年再来追问案件的细节、揭示彭宇当年的过错,这有点秋后算帐的感觉。与公权诚信、司法诚信之精神有些不符。其次人间小可,以当事人调解让步的结果,以及彭宇在事后的表态一世朝华,来反推案发当时的情况,也是不妥的李琼久。因为宇宙奇趣录,这不仅带有“有罪推定”的思给痕迹,而且是在彭宇一方缺位的情况作出的、在程序上有失公平。这种方法论与当年一审法官的思维也有些类似。
以上两个问题,让人联想到一句流行的网络话语:明明可以靠颜值吃饭,却要靠才华。借用这句话,对发布《真相》一文可以解读为:明明是靠司法吃饭,却要靠新闻。

其实,彭宇案的真相并不重要,人们并不关心真相,真相也不会改变人们的相应看法、态度及立场。因为,人们并不了解案情,真相对他们来说没有意义。人们抓住的是该案一审判决书在说理上的低级性、常识性错误,人们需要的是这个借口。这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大众心理的问题。
进一步说,是社会转型期遇到的伦理道德问题。用澄清真相的办法,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即使通过发布《真相》一文能澄清真相,但是这种澄清方式,与新闻媒体当年误导真相的方式,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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