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忆理性求善利他第二... 人性本恶利己第一-紫微论道
林志忆
利己,是人生的第一动因与最终目的,尽管不是全部动因全部目的...“利己之恶”是本能,否则任何事物都无以存身;而“利他之善”则来源于团队协作意识主导之下,对长远利益的利己能效的预见与掌控...
获得利益(精神与物质)即为善,失去利益即为恶...蜜蜂造蜜有益于人,人类定义其为善;蚊子吸血不利于人,人类定义其为恶...没有永远的善、也没有永远的恶,只有永远的利益...
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定义善恶呢?不该是“行为施加主体”,而应是“行为受力客体”...
之所以只能由受力客体来判定何为善恶,是因为如果社会中只有单独一个个体存在,那么“善恶”就将没有意义,只有在群体社会中“善恶”才有意义,而二者差异就在于“受力客体”的出现,即“受力客体”出现之后才会有善恶之别,那么判定职责就应是“受力客体”而非“行为施加主体”...更重要的是,由行为受力客体而非行为施加主体来判定善恶是“非攻(谁也不能强迫谁)”价值观的必然载体...
而之所以将“人性本自利”划归于“性恶论”就是因为利益的增减变化,群体中一个个体获得利益的行为必然以伤害群体中其它个体的利益、使其利益减少为代价的(群体的利益总量相对固化,一多必然导向另一减少)。同时又由于自利是人的本性,因此伤害他人利益就一种“人性必然”,因此得出结论--性本恶--善恶由“受力客体”定义...
进一步说,人,绝不可能具有从善本能,有的只能是对利己行为模式的主观判定--尽管其行为结果可能会被他人定义为“利他”,这,就好比蜜蜂产蜜的本质动因绝不会是“为人民服务”一样...因此,做功的基点就只能是在世界观塑造方面矫正“利己的定义的载体--即什么是真正的、有效的利己行为”而非灌输“不应利己而应利他的谬论”;同时,通过外在的制度设计对利己行为模式予以强力约束...
当然,高智商利己利他同构的团队协作教育还是要有的...同时“善他表达”可以尽量降低他人的“恶性回馈”这种认知与习惯塑造同样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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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性的认知是一切政体设计、社会规则的本质基点。人性本恶,权力更是恶的平方--而执掌权力的官员则更是恶中之恶--官员首先就是一个具有巨大为恶力量的性本恶动物,他们绝不会主动利他且为什么人民服务的--除非你在制度设计层面改变他对利己行为的认知--你不服务就必然丧失利益--即弹劾,大众若无此项弹劾权利,那么一切遏制权力、惩治贪腐的设计都只能是花架子或以贪治贪维护专制统治的借口谬论!!!
大众唯有对这点有了明确认知之后才会有设计制度止恶、治恶的可能;才有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逻辑基点;也才会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氛围出现的可能(另一做功辅助载体就是提高全民智力水平并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方面改善全民因果定式)...
而性善论(或具有从善本能)的认知则将官僚权贵塑造成了可以不受制约的、没有任何自私的功利主义的算计的“必善的父母”,也就是说“性善论+孝道文化”只能是为权力可以不受制约的人治暴政唱赞歌的专制谬论!!!
综上所述,基于人性本恶原则就只能是“法律他律第一”而非“道德自律第一”,而叫嚣道德自律万能的必是弱智或别有用心者...
“性善论VS性恶论”=“人治VS法制”=“专制VS民主”
人性本恶VS个人适用无罪推定VS权力适用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