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忆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的认定:雨刷器案-陶学陶课
林志忆基本案情:
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下称美途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雨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71125.0),该专利申请于2009年12月16日获得授权公告,有效期至2019年02月11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尚处于有效状态。
美途公司发现厦门市鑫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鑫美公司)有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晋江市青阳诚德汽配经营部(下称诚德经营部)有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因此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途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雨刷产品外观是否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
判决推理: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外观具有美感的装饰性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被诉侵权雨刷产品外观大致分为整体形状、基座、护套和底部胶条四部分。基座是起将雨刷安装在雨刷臂上的连接功能,其上的方框装、平行设置的矩形板及圆形穿孔等设计均在与雨刷臂的连接安装中具有特定的功能作用,必须与雨刷臂相应构建相匹配,并非装饰性设计;护套峰部的偏心设置,峰部的长边一侧向内凹的曲面设计,峰部从中间内端向两头外端渐低、内凹曲面在外端向内端形成渐高、峰部与内凹曲面最终连成一体而成一条流畅曲线以及护套两端端部的边沿稍高些等设计,与美途公司“一种雨刷风压护套”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一致,均是该专利为实现其“风压”功能的技术特征。因此,基座和护套的设计均属由其各自技术功能决定设计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不予考虑。
排除基座和护套,本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比对的范围就只是雨刷的整体形状和底部胶条。本院对此认为,弧形收边的长条状以及横截面大致呈倒三角形的胶条都是雨刷产品的现有惯常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鑫美公司实施现有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综上,鑫美公司不构成对美途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决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6)闽民终1120号
审判长陈一龙
审判员蔡伟
代理审判员马玉荣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欧群山
2016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