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忆用人单位被判经济赔偿 【案例】冷暴力迫使劳动者离职-苏州中级法院
林志忆
用人单位采用单方暂停员工工作,并安排长期学习的冷暴力行为迫使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实质上是未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2004年2月9日许某入职昆山某涂料公司,2015年8月24日涂料公司以许某未积极处理客户收款工作、导致应收账款延期为由,暂停许某工作,移交给其他同事,并进行长期学习。后许某申请仲裁,裁决确认涂料公司与许某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8日起解除,并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62969.52元。涂料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无须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62969.52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料公司以许某未及时收回客户账款为由暂停其工作,安排其长期学习,在涂料公司无证据佐证系因许某原因造成账款回收逾期的情况下,涂料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妥,有违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许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未支持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履行此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涂料公司以许某未积极处理客户收款工作、导致应收账款延期为由,暂停其工作并安排长期学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收账款延期是许某原因造成的,亦未证实暂停许某工作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属于冷暴力行为,故涂料公司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
当前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采用冷暴力迫使劳动者无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势有所攀升,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无故采用暂停劳动者工作,名为安排长期“学习培训”,或回家待岗,或在公司待岗,实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迫使劳动者辞职,有如本案;二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采用降职降薪,或者不合理调岗的行为迫使劳动者自行离职。如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例感谢民四庭法官沈莉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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