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忆电动自行车车主:过马路要下车推行,你知道吗?-梧桐街道文昌社区
林志忆案例
事故: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地点: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南路(南)669号
REC
责任判定
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6月7日,冯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往北驶入庆丰南路(南)699号时,与沿庆丰南路由北往南左转弯驶来的由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商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冯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事发地点时,对路面车辆情况观察不够仔细,发现情况过迟,以致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事发地点时,违反标线,穿插排队等候放行的机动车且未下车推行,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从以上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三点需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